张颖乾律师曾在某省级人民检察院任职七年,具有深厚的刑事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,任职期间共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百余起,其中主办了多起疑难复杂的贪污罪、受贿罪等职务犯罪以及合同诈骗、集资诈骗、侵犯商业秘密等经济犯罪案件,因办案等工作突出,曾荣获“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”、“青年岗位能手”等多项重量级荣誉。
在律师执业期间先后办理了众多极具影响力的重大、复杂案件,包括某商业银行总行董事长贪污、受贿案、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受贿、滥用职权案、某市公安局长夫人涉共同受贿案、上海市某六千余万合同诈骗罪无罪案、南京某县级市涉黑犯罪第一案、广东某市特大网络诈骗案、某“红色通缉令”案等。
Ø 无罪案例:
1、吉林省某省国有企业董事长及其夫人涉嫌共同受贿罪一案,为董事长夫人辩护,某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;
2、上海市某“网红面包”涉嫌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,为其中一名涉案的公司员工辩护,某市检察院对该名员工作出不起诉决定;
3、上海市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6000余万元,经辩护,某市某区检察院对该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;
4、上海市某单位行贿案,经辩护,取保候审期满,对当事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;
5、上海市黄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,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,侦查机关终止侦查,不追究刑事责任;
6、上海市高某某行贿案,侦查机关撤销案件,不追究刑事责任;
7、浙江省吴某污染环境案,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,不追究刑事责任;
8、江苏省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,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,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Ø 成功案例:
1、浙江省某非法买卖枪支案,经辩护,当庭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;
2、广东某特大电信诈骗案,指控诈骗金额高达七千万元,经辩护,诈骗罪名不成立,变更为较轻罪名,最终量刑大幅减轻;
3、辽宁省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(正厅级)受贿、滥用职权案,经辩护,减少大量的受贿金额;
4、上海市潘某某诈骗案,涉案数百万,批准逮捕后介入,说服检察机关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,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,后判处缓刑;
5、上海市刘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;
6、江苏省某副镇长受贿罪案,起诉受贿金额110余万元,经辩护,法院最终认定的受贿金额减少近60万元;
7、江苏省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,案涉金额数百万元,被批准逮捕后介入辩护,当庭判处缓刑;
8、上海市某数十亿集资诈骗案,为实际控制人辩护,成功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9、浙江省某企业股东、高管郭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,案涉金额七百余万元,被批准逮捕后,经辩护,判处缓刑;
10、上海市某企业高管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,案涉金额50余亿元,被批准逮捕后,经辩护,判处缓刑;
11、吉林省白某某诈骗罪申诉案,原审判决七年六个月,经申诉,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有罪判决,发回一审重审;
12、江苏省胡某某合同诈骗罪、挪用资金罪案(省巡视组督办),经辩护,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对案涉数千万元的合同诈骗罪未予认定和起诉。
Ø 其余重大案例:
1、某“红色通缉令”案;
2、某县农办主任被控私分国有资产、贪污、受贿罪案(省巡视组督办);
3、某商业银行总行董事长涉贪污、受贿案;
4、某大型贸易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,案涉金额近千万元,在法定刑下量刑;
5、上海某公司实控人涉嫌集资诈骗罪案,案涉金额19.5亿元;
6、上海某集团公司实控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,案涉金额53亿余元;
7、上海某企业高管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,案涉金额20亿余元;
8、云南省某进出口公司实控人宋某被控骗取出口退税罪案,案涉金额300余万元;
9、天津某企业家特大涉黑案等;
10、上海市某医院药物临床中心主任涉嫌贪污、受贿罪案;
11、陈某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,案涉金额1.3亿余元;
12、浙江某企业高管倪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;
13、江苏省某跨境网络开设赌场、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,案涉金额数亿元;
14、江苏省某大型企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,案涉金额7700余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