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晓凤

周晓凤 

上海所 副主任
上海所重大刑事犯罪法律部 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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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13661618121、17321076449
传真:021-54070020
邮箱:zhouxiaofeng@celg.cn
地址:上海市闵行区园秀路28弄莘庄中心3号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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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擅长

刑事辩护、刑事控告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、家族财富管理、常年法律顾问等

 

专业刑辩律师:

拥有十一年的法律工作经验,期间,办理贪污、受贿、职务侵占、挪用公款、诈骗、合同诈骗、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、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。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,擅长处理重大、疑难、复杂刑事案件,特别擅长在貌似无关的细节之间,寻找出控方的法律漏洞或逻辑缺陷,从而确立已方的优势,积累了大量的取保候审、无罪释放、不起诉、二审改判等成功案例经验,代理的热点敏感案件,曾被中央电视台、法制日报、新京报、凤凰网等媒体报道,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。

 

企业风险防控及诉讼:

在日常的诉讼中,积累丰富的企业防控与诉讼经验,对于复杂的企业法律关系有独特的见解和敏锐的洞察力,迅速成为企业风险防控方面的专家,其优良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赞誉。

 

家族财富管理:

善于运用遗嘱、保险、家族信托、慈善基金会等法律工具,为客户构建可实现的财富传承架构,作为特邀嘉宾和主讲导师,多次受邀参与国内众多高端家族财富管理讲座和沙龙,深受客户信任和推崇。

 

社会职务

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 委员

原某省 十佳公诉人

国家二级 心理咨询师

 

执业荣誉

某省 十佳公诉人

某省 卷烟打假先进个人

荣立 个人三等功一次

某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微讲座 二等奖

某省八市公诉论辩赛 优秀辩手、团体一等奖

2018年度京衡 新锐律师、优秀青年律师

2019年度京衡上海所 优秀律师

2020年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认证为 “刑事”专业律师

2021年度京衡上海所 优秀合伙人、优秀办案先进个人

2022年度京衡上海所 品牌宣传先进个人

 

主要业绩

疑难复杂、重大影响案件:

1. 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雷洋非正常死亡案律师团核心成员(国内外广泛关注);

2. 樊某等五人涉嫌职务侵占亿元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案(取保后无罪撤案);

3. 中国金融第一案安邦案律师团核心成员(媒体广泛关注报道) ;

4. 某银行总行授信管理部总经理(行政级别相当于省行行长)受贿、违法发放贷款案(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532.11亿元、美元36.22亿元不成立,受贿罪抓获归案认定自首);

5. 山西省原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受贿1亿余元案(副厅级);

6. 山西省某煤炭集团总经理受贿案律师团核心成员(副厅级);

7. 湖南省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受贿案(副处级);

8. 安徽严某等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(第一被告辩护人,撤销2004年判决【判三缓五】、2009年判决【有期徒刑八年】、2021年判决【有期徒刑十一年】,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;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);

9. 浙江宁波特大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律师团核心成员(媒体广泛关注);

10. 江西宜春冯某等20人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(第一被告辩护人);

11. 辽宁鞍山罗某等22人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(第一被告辩护人);

12. 山东枣庄张某等14人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(第四被告辩护人,法院采纳律师意见,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【1100万元】、敲诈勒索罪【250万元】,强迫交易罪【14万元】均未予认定);

13. 安徽李某等17人非法采矿、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、重大责任事故、强迫交易、恶势力犯罪集团案(第一被告辩护人,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认定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,不构成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、强迫交易、重大责任事故罪,仅以非法采矿罪移送法院起诉);

14. 安徽纪某等五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(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认定不构成恶势力);

15. 辽宁高某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(法院采纳律师意见,认定恶势力犯罪团伙及恶势力指控不成立);

16. 山东沾化万亩水稻污染案(媒体大量报道)。

 

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或取保候审:

1. 上海某公司六人生产假药案律师团成员(代理第一被告,三人无罪撤销案件,三人变更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后全部判缓) ;

2. 上海黄浦雷某涉嫌合同诈骗数千万元案(刑拘后取保,后无罪撤案);

3. 上海奉贤朱某合同诈骗280余万案(检察机关不捕取保,后无罪撤案);

4. 广西北海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(涉案税款700余万元,检察机关不捕取保,后无罪撤案);

5. 上海静安陈某涉嫌“套路贷”诈骗30余万元案(检察机关不捕取保,后无罪撤案);

6. 上海黄浦胡某信用卡诈骗十余万案(刑拘后取保,后无罪撤案);

7. 安徽马鞍山江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(检察机关不捕取保,后无罪撤案);

8. 上海浦东徐某盗窃案(刑拘后取保,后无罪撤案) ;

9. 上海静安邢某盗窃案(检察机关不捕取保,后无罪撤案);

10. 上海虹口乔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(检察机关不捕取保,后无罪撤案);

11. 上海宝山徐某诈骗20余万元案(刑拘后取保);

12. 江苏南京杜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(刑拘后取保)。

 

检察机关不起诉或不予批准逮捕:

1. 北京朝阳杨某合同诈骗530余万案(逮捕后不起诉);

2. 安徽陆某诈骗170万元案(逮捕后不起诉) ;

3. 上海浦东孙某某诈骗100余万元案(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,并不起诉);

4. 江苏南京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(不起诉);

5. 周某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案(不起诉);

6. 陕西汉中陈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(情节显著轻微,不构成犯罪不起诉) ;

7. 上海闵行梁某危险驾驶案(不起诉);

8. 安徽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案(不起诉);

9. 江苏盐城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案(代理第一被告,涉案金额1.9亿元,检察机关不捕取保);

10. 湖南衡阳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案(涉案金额数千万元,检察机关不捕取保);

11. 安徽赵某猥亵、虚开发票案(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不捕取保)。

 

一审判处缓刑或刑期大幅下降:

1. 山东蒋某等11人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案律师团成员(涉案金额6亿余元,11人全部缓刑);

2. 江西刘某合同诈骗、重婚案(审判阶段介入,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【169万元】,重婚罪移送法院;法院以挪用资金罪【169万元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,以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,连同之前已判决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的骗取贷款罪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】,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);

3. 上海严某诈骗案(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涉案金额由78万元【法定刑十年以上】变更为33万元【法定刑三至十年】,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,判处缓刑);

4. 张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【税款349万元】、虚开发票案(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罪名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量刑由法定刑十年以上变为建议判缓,最终法院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缓刑二年);

5. 浙江义乌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(涉案金额51万元,认定自首,判处缓刑);

6. 上海一分院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(涉案金额由1.65亿元减少为1000万元,逮捕后取保,并判处缓刑);

7. 浙江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(刑拘后取保,并判处缓刑);

8. 安徽汪某隐匿会计凭证案(缓刑);

9. 上海崇明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(缓刑);

10. 安徽何某开设赌场案(涉赌资140余万元,原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二年八个月实刑,后经辩护采纳律师意见,调整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且可以判缓,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六个月);

11. 江苏连云港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(检察机关认定虚开税款1000余万元,量刑建议十至十二年;法院采纳律师意见,认定虚开税款165万元,判处有期徒刑4年);

12. 上海成某诈骗案(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涉案金额由50余万【法定刑十年以上】减至9.65万元,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);

13. 江苏连云港荣某组织卖淫案(检察机关指控获利金额180余万元,量刑建议10-12年,法院采纳律师意见,认定获利金额180余万元证据不足,判处有期徒刑6年);

14. 上海宝山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(判决刑期比量刑建议减轻40%);

15. 上海何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(认定从犯,减轻处罚,刑期五年);

16. 上海刘某环境污染案(缓刑)。